已付遣散费,不公平解雇问题仍未了结
因公司重组被解雇的员工,通常会收到一笔款项和一封信,信中称法律规定的款项已全部付清。是否真是如此,取决于这笔款项究竟是什么。
发布于 2026年8月6日 · 更新于 2026年8月14日
三笔款项,依据不同的法律
遣散费来自《1998年劳动保护法》第118条,按工龄计算。代通知金来自第17/1条,按工资支付周期计算。不公平解雇赔偿则来自《1979年劳动法院设立及劳动案件诉讼程序法》第49条,是另一部法律。前两笔可以按数字算出,第三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最高法院对此已有明确答复
泰国最高法院第1392/2544号判决明确指出:即使雇主已按劳动保护法和工作规章足额支付遣散费、代通知金及特别遣散费,这些也只是一般解雇时应付的款项,并不是对不公平行为的赔偿。因此,付清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全部款项,并不能了结解雇是否公平的问题。
为提升竞争力而重组,不是不可避免的必要
在同一案件中,雇主引进新的电脑系统并裁减人员。法院认定,解雇当时企业经营正常,并未处于无法继续经营的亏损状态。为提高竞争效率而解雇,因此不属于为维持企业生存而无法避免或补救的必要情形。界线不在于是否有商业理由,而在于是否可以避免。
雇主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其他理由
第4440/2547号判决认为,雇主事后不得援引解雇通知书中未载明的第119条理由,这一限制并不适用于对不公平解雇主张的答辩。因为依第49条判断解雇是否公平,法院须审查是否存在合理原因,而合理原因不必是第119条所列的理由。因此,员工不应只凭解雇信的措辞来立论。
让有理的主张落空的那一点
由于两类款项在权利上相互独立,许多人以为可以分开主张。判例并不支持这种看法。先就遣散费和代通知金起诉直至判决确定,再另行提起不公平解雇赔偿之诉,会被视为基于同一解雇、以本可在前诉中提出的理由再次起诉,即重复起诉。有理的主张于是败在程序上,而不是败在实体上。
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由此得出的实务结论是:是否主张不公平解雇赔偿,应当在就劳动保护法款项起诉之前决定,而不是之后。接受雇主已支付的款项与起诉是两回事,依第1392/2544号判决,接受款项并不消灭第49条的权利。但第一份起诉状中写入哪些请求,是一个无法回头的决定。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1392/2544
依劳动保护法支付的款项是一般解雇时应付的款项,并非不公平行为的赔偿;为更有效竞争而重组,不属于无法避免或补救的必要情形。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4440/2547
事后不得援引未载明的第119条理由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对不公平解雇主张的答辩。
本文常见问题
我已签收款项,并签了一份放弃声明。
收款与放弃权利是两回事。第1392/2544号判决表明,劳动保护法规定的款项本来就是一般解雇时应付的。关键在于所签文件实际涵盖哪些权利,以及签署时的情形,这些事实需要逐案审查。
公司确实在亏损,还能主张吗?
第1392/2544号判决区分了因亏损而无法正常经营的雇主,与为提升竞争力而重组的雇主。因此需要证明的是解雇当时企业的实际状况,而不是解雇信中给出的解释。
相关法律
- 《1998年劳动保护法》第118条
- 《1998年劳动保护法》第121条
- 《1979年劳动法院设立及劳动案件诉讼程序法》第4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