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泰国设立100%外资公司的法律要点,以及如何避免代持(Nominee)问题
外国人可以在泰国注册有限公司,并自行持有100%的股份。公司能否开展经营,则取决于佛历2542年(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属于附表所列的业务须先取得许可,而由泰国人代持股份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于 2026年10月14日
不少外国投资者,以及部分商业顾问,仍然认为在泰国设立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中必须始终有泰国籍股东。
这种看法并不正确,而且往往把人引向风险最高的做法:让泰国人替外国人持股,即所谓代持(Nominee)。这是刑事犯罪。佛历2542年(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第36条规定,代持人和同意代持的外国人均可处三年以下监禁,或处100,000至1,000,000泰铢罚金,或两者并处。
事实上,外国人可以自行注册公司并持有全部100%股份。真正需要审视的,是公司将要经营的业务。
注册之日起即可100%持股
《民商法典》关于合伙与公司的规定,并没有禁止外国人担任发起人或股东。因此,外国人可以自行注册设立公司,并持有100%的股份。
这样注册并不复杂,反而比寻找泰国合资(Joint Venture)伙伴更为便捷,因为引入并无真实投资意愿的股东,通常会带来三个问题:
- 公司管理上的困难
- 由谁控制公司的争议
- 事先无法估量的法律风险
可以注册,但开展经营要看该法附表
注册公司与开展经营是两个不同的步骤。第一步可以合法完成;第二步须符合佛历2542年(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的条件。该法第8条将受限制的业务分为三个附表:
- 附表一:不允许外国人经营的业务。
- 附表二:须经部长批准并获内阁同意;第15条还要求泰国人持有不少于40%的资本(可予放宽,但不得低于25%),且泰籍董事不少于董事总数的五分之二。因此,此类业务不能由外资100%持股。
- 附表三:须经商业发展厅厅长批准,并获外国人经营企业委员会同意。大多数外国公司遇到的是附表三。
不属于任何附表的业务,无需依第8条申请许可。
此外,第14条规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经营业务,最低资本不得少于200万泰铢;业务须依附表取得许可的,每项业务的最低资本不得少于300万泰铢。
外国人经营企业许可证(FBL)
如果公司的业务属于附表三,公司须在开始经营前申请外国人经营企业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License,FBL)。
准备充分的申请包括三部分:周密规划的公司架构、齐备的法律文件,以及能够体现企业发展潜力、经济效益、技术转让或为泰国创造就业的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其中多项本就是委员会依第5条必须考量的标准。
取得许可证后,公司即可按照许可证所附条件在泰国合法经营,不再有任何理由依赖代持人。
许可证以外的其他途径
许可证并不是唯一途径。获得 BOI 投资促进的公司,可改用第12条证书;泰国参加的条约允许缔约另一方国民经营的业务,可适用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证书。哪条途径更合适,取决于业务目的。
总结
外国人可以100%持有泰国公司。决定公司能否开展经营的,是该业务属于佛历2542年(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的哪个附表,而不是找泰国人代持。
能否注册,看《民商法典》;能否经营,看《外国人经营企业法》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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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相关法律
- 《外国人经营企业法》(佛历2542年),第5、8、10、11、12、14、15、17、18及36条
- 《民商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二章(合伙与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