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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出口的BOI企业需要申请FBC吗?关键看是否属于来料加工

BOI企业是否需要FBC,取决于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而不是货物最终出口到哪里。持有100%出口生产类投资促进证书的外资企业,如果收入来自“来料加工”,而不是自行生产并销售自有产品,仍可能需要申请外国人经营证明书(FBC)。因为《外国人经营企业法》(佛历2542年,1999年)看的是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

Phicha Widchayarojwara(王米兰) Managing Partner, Head of Corporate,永安国际律师事务所

不少投资者认为,既然产品不在泰国销售、也不与泰国企业竞争,就无需申请FBC。这种理解只在部分情况下成立。本文说明区分两种情形的标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处理的风险,以及供企业自查经营模式的清单。

什么是FBC,哪些企业需要关注

FBC是泰国商业发展厅厅长向获得投资促进的外国人签发的经营证明书,使其可以经营该法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业务。这一问题只涉及依该法属于“外国人”的企业。

第4条对“外国人”的定义比许多人想象的更宽。除不具泰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未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外,还包括在泰国注册、但外国人持股达资本一半或以上的公司,以及由这类外国人公司再持股的公司。外资集团在泰国设厂的子公司通常都属于此类。

一般外国人经营附表三业务,须依第8条经委员会同意后取得厅长签发的许可证(外国人经营企业许可证,FBL),第17条给予的审批期限最长为60天。获得BOI促进的企业则有更简便的途径,即依第12条向厅长申报以取得证明书(FBC)。因此,问题不在于手续繁琐,而在于许多企业并不知道自己需要申报。

关键标准:原材料归谁所有,收入属于什么性质

决定因素不是货物的去向,而是两个问题:原材料归谁所有?企业收到的款项是货款还是加工费?这两个问题把业务分为法律上区别对待的两种模式。

模式一:自行生产并销售

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销售给境外客户。产品在交付或转让给买方之前归企业所有,企业取得的收入是“货款”。

这属于制造业,一般不在该法附表所列范围内,外国人无需依该法申请许可即可经营,即使按客户规格生产或使用客户品牌也是如此。例外是附表中特别列明的某些产品,例如附表三列有碾米、胶合板生产和石灰生产。

模式二:来料加工

委托方(通常是母公司或境外客户)提供原材料,泰国企业以自己的人工、机器和技术按订单生产,再将成品交回委托方或其客户。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加工费”,英文合同中常称为processing fee或tolling fee。

泰国最高法院在第2755/2534号判决中审理过此类事实:一家公司按委托方的配方生产香皂,原材料、香精、标签和包装全部由委托方提供。法院认为,委托方注重的是工作成果,所生产的香皂自始归委托方所有,所付款项属于报酬,而非转让产品所有权的对价,因此该安排属于承揽,而非买卖。

该案是旧法下的营业税案件,但关于产品所有权和款项性质的论理,正是区分承揽与买卖的原则,可以直接用来回答企业究竟是在销售货物还是在提供服务。

“OEM”两种模式都可能指

在制造业中,OEM指为他人品牌生产产品,但这个词并不说明原材料归谁。自行采购原材料、再将成品卖给品牌方的OEM工厂属于模式一;由品牌方提供原材料、工厂收取加工费的,属于模式二。仅凭名称无法下结论。

项目自行生产并销售来料加工
主要原材料由谁提供泰国企业委托方
生产期间产品归谁所有泰国企业委托方
企业收入货款加工费
在《外国人经营企业法》下的性质制造业,一般不在附表内服务业,属附表三第(21)项
属外国人的BOI企业需要做什么制造业务一般无需FBC依第12条申报取得证明书

也有企业介于两者之间,例如客户提供主要零部件,但企业自行采购其他材料并计入产品价格。这类情况需要结合合同、所有权转移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逐案判断。

为什么来料加工属于附表三

来料加工属于附表三,是因为附表三第(21)项是兜底条款:“其他服务业,但部级条例规定的服务业除外”。凡是没有部级条例豁免的服务业,都会自动落入附表三。

部级条例陆续将部分服务业从第(21)项中豁免:2013年的条例豁免了证券、衍生品和信托业务;2016年的第2号条例增加了商业银行和保险业务;商务部于2026年9月说明的最新一批,涵盖电信、资金管理中心、为关联企业提供的行政、人力资源和信息技术服务、为关联企业债务提供担保,以及石油钻探等业务。没有任何一部条例豁免来料加工,即使是为同一集团的母公司加工也不例外。

BOI企业应当做什么:依第12条申报取得证明书

企业须持投资促进证书向商业发展厅厅长申报,申请取得证明书。厅长核查促进证书后,法律要求其尽快签发证明书,最迟不超过收到申报之日起30天。

取得证明书后,第12条规定企业在该业务获得促进期间,免于适用该法,但第21条、第22条、第39条、第40条和第42条除外。因此,豁免与促进资格挂钩;如果促进期满或被撤销,企业须重新考虑是否需要通过一般途径申请许可证。

实务上,应在取得促进证书后尽早申报,并核对证书所载业务类型是否与企业实际经营一致。如果证书写的是生产制造,而企业主要收入是加工费,应在申报前请顾问核查是否相符。

不申请FBC有什么风险

主要风险是企业可能被认定为未经第8条许可经营附表三业务。第37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万至一百万泰铢罚金,或两者并处,并由法院责令停止经营;不执行法院命令的,在违反期间每日另处一万至五万泰铢罚金。

第8条明文规定受第12条约束,因此未申报证明书的BOI企业在法律上的处境仍有争辩余地。但企业不应拿这一点去冒险:第12条的程序并不复杂,法律规定的期限也很明确,一开始就依法申报,远比事后争辩更划算。

经营模式自查清单

请逐项回答以下问题。如果第1题答案为“是”,且第2至第5题中任何一题指向来料加工,企业应立即核查FBC问题。

  1. 外国人合计持股是否达到资本的一半或以上(包括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持股)?
  2. 主要原材料由谁采购、归谁所有?
  3. 与客户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来料加工合同?生产期间产品归谁所有?
  4. 发票收取的是货款还是加工费?
  5. 企业是否同时有两种收入?比例如何?
  6. 投资促进证书载明的业务类型是什么?企业是否已依第12条申报取得证明书?

总结

100%出口并不会让外资企业自动脱离《外国人经营企业法》的适用。法律关注的是企业是在生产并销售自有产品,还是用他人的原材料进行来料加工。如果是后者,BOI企业须依第12条申报取得证明书。

如果不确定企业属于哪种模式,YACT律师事务所的公司法律团队可以协助审查合同和收入结构,并办理第12条申报。咨询FBC与外国人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了解BOI 投资促进。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2755/2534

    承揽人以自己的人工和工具按委托方配方生产香皂,原材料全部由委托方提供。香皂自始归委托方所有,所付款项属于报酬,因此该安排属于承揽,而非买卖。

本文常见问题

  • 泰国人持股过半的公司需要申请FBC吗?

    不需要。只要泰国人真实持股过半,且不存在使其落入第4条定义的间接外资持股,该公司就不属于该法所称的外国人。但持股必须真实:为规避法律代外国人持股,依第36条构成犯罪,代持人和同意代持的外国人都要承担责任。

  • 按客户设计和品牌生产,但原材料由我们自行采购,需要FBC吗?

    一般不需要。企业生产的是自有产品再出售给客户,客户的设计或品牌不会把货物买卖变成服务。但应核查合同中是否有在生产期间将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的条款。

  • 企业以自己名义出口并适用0%增值税,是否就说明属于货物销售?

    不一定。泰国税务厅第Kor Kor 0706/2575号答复认定,以自己名义申报出口报关单的来料加工企业,就增值税而言属于出口销售货物,但同一答复又要求其按承揽方式确认收入。各部法律有各自的标准,税务上的分类并不决定其在《外国人经营企业法》下的地位。

  • BOI企业申请FBC需要多长时间?

    第12条规定,厅长应在收到促进证书申报之日起30天内签发证明书。需提交的文件按厅长规定的标准办理。

  • 取得FBC后可以永久有效吗?

    不可以。第12条的豁免仅在业务获得投资促进期间有效。如果促进期满,或企业扩展到证书未涵盖的业务,需要重新考虑许可证问题。

相关法律

  • 《外国人经营企业法》(佛历2542年),第4条、第8条、第12条、第17条、第36条、第37条及附表三第(21)项
  • 关于规定无需申请许可的服务业的部级条例(佛历2556年)及其修订,至2569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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