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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胜诉后,能否向泰国公司执行:为什么仲裁裁决可以跨境,法院判决却不行

外国企业在本国法院胜诉后,常以为可以把判决带到曼谷直接执行。事实并非如此。相反,在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通过泰国法院获得执行,法院只能以法律列明的少数理由拒绝。你最终手里拿到的是哪一种文书,早在多年前签订合同、写下争议解决条款时就已经决定了。

Phenhnung Thabthimthong(金炜峰) Managing Partner, Head of Litigation,永安国际律师事务所

外国法院判决无法进入泰国的执行程序

泰国法律没有登记外国法院判决、或据以对泰国境内财产强制执行的程序,泰国也未加入任何规定此类程序的条约。1994年泰国与中国签订的《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涉及送达文书、调取证据等事项以及仲裁合作,但不涉及相互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

泰国最高法院曾在另一类案件中阐明其中的基本原则。第964/2520号判决中,警方扣留被抢劫的款项,准备移交外国政府。最高法院认定,在泰国境内合法扣押他人财产,必须依据泰国法律或泰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国家间的互惠原则只有在泰国法律予以认可时才具有效力。持有外国判决的债权人处境相同:要触及债务人在泰国的土地、银行账户或应收账款,必须取得泰国法院的判决。

实务上,这意味着须在泰国法院重新起诉。外国判决及相关案卷可译成泰文后作为证据提交,但由泰国法院自行审理裁判,债务人仍可抗辩。原告需承担第二次诉讼的费用,可能面临被告申请诉讼费用担保,还须注意基础债权在泰国法下的诉讼时效,这一点应在依赖境外诉讼之前先行核实。

境外仲裁裁决有专门法律依据

仲裁则不同,因为泰国《仲裁法》(佛历2545年)对此作了规定。第41条规定,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国作出,均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而执行。对于在外国作出的裁决,只有当裁决属于泰国已加入的条约、公约或国际协定的适用范围,且仅在泰国承担义务的限度内,法院才会作出执行判决。实践中即1958年《纽约公约》,第9476/2558号判决对此予以确认。该公约涵盖在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以及众多贸易国家作出的裁决。

依第42条,债权人须自裁决可以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裁决书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以及二者经依法认证的泰文译本。依第9条,申请可向中央或地区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仲裁地所在地法院、任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或对该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泰国法院审查什么,不重新审理什么

法院不会重新审理争议实体。依第43条,只有在被执行人证明存在以下六项理由之一时,法院才可拒绝执行: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仲裁协议无效;未获适当通知或无法陈述意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符合约定;或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裁决地法院撤销或中止。第44条另规定两项法院可主动援引的理由:争议依法不可仲裁,以及执行将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第6292/2561号判决同时体现了这两个方面。一家韩国公司依据股权买卖协议,持有针对两名个人的香港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主张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法人资格,最高法院不予审理,因为这是对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异议,依第45条不得上诉。同时,最高法院也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按不同于裁决的方式计算利息的请求,理由是法院不得超出裁决内容作出执行判决。

泰国法仍然起作用的地方:利息

同一案件也是对以泰国法为准据法的合同起草者最清晰的提醒。仲裁庭裁决按日计算复利,但泰国《民商法典》第224条第2款禁止对迟延利息再计利息。最高法院认定,执行该部分裁决将违反公共秩序,最终仅按单利执行。裁决在泰国能执行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其内容是否与泰国公共秩序相容,而利息正是最常触及这一界限的地方。

申请书本身也须谨慎拟写。第6933/2543号判决中,申请人请求以申请日汇率折算为泰铢支付;下级法院判令以外币支付,被认定超出请求范围,违反《民事诉讼法典》第142条。

三年期限及其起算点

第42条的三年期限自裁决可以执行之日起算,这属于事实问题。第2611/2562号判决中,某国际贸易协会作出的一审裁决仍可在机构内部上诉,被申请人也确实提出了上诉。三年期限因此自上诉裁决起算,在一审裁决近四年后提出的申请仍在期限内。与之相对,第664/2561号判决中,一审法院自当事人以挂号回执邮件收到裁决副本之日起算,驳回了逾四年后才提出的申请;债权人以关联公司破产导致迟延为由上诉,不属于第45条的例外情形,未获审理。因此,收到裁决当天就应保存送达日期的证据。

撤销裁决属于仲裁地法院的权限

泰国被申请人有时会采取攻势,请求泰国法院撤销外国仲裁裁决。泰国最高法院已关闭这条路。第9476/2558号判决认定,法律仅赋予泰国法院执行或拒绝执行外国裁决的权力,撤销申请须向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院提出,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戊)项一致。第8539/2560号判决将这一原则适用于在英国利物浦作出的裁决,此前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曾裁定将其撤销。若裁决地正在进行撤销程序,第43条允许泰国法院中止审理,并可应债权人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先行提供适当担保。

上诉渠道也始终很窄。第45条仅允许以所列理由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例如违反公共秩序、判决与裁决不符,或有法官提出异议意见。

对您即将签署的合同意味着什么

对于与资产位于泰国的泰国交易方做生意的外国企业而言,争议解决条款决定了您最终能否收回款项。约定由本国法院管辖,得到的是需要在泰国重新起诉的判决;约定在《纽约公约》缔约国进行仲裁,得到的是泰国法院会予以执行的裁决,除非对方证明存在法定理由。上述案例还带来两点提示:如合同适用泰国法,利息条款应控制在《民商法典》允许的范围内;收到裁决后,应立即记下自可执行之日起三年的届满日。

如果债务人不顾仲裁条款在泰国法院被起诉,依第14条,其可在提交答辩状之日或答辩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程序,使争议交由仲裁解决。仲裁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值得在签字之前就把它写对。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964/2520

    在泰国境内合法扣押他人财产,必须依据泰国法律或泰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国家间的互惠原则只有在泰国法律予以认可时才具有效力。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6292/2561

    香港仲裁裁决获准执行,但按日复利计息的部分因违反适用泰国法的合同下《民商法典》第224条第2款而被认定违反公共秩序,不予执行;法院不得超出裁决内容作出执行判决;就事实问题提出的上诉依第45条不予受理。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2611/2562

    一审裁决仍可在机构内部上诉时,第42条规定的三年期限自上诉裁决起算,而非自一审裁决起算。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664/2561

    三年期限自当事人以挂号回执邮件收到裁决副本之日起算;逾四年后提出的申请不能执行,对此提出的上诉亦不属于第45条的例外情形。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9476/2558

    泰国法院无权撤销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撤销申请只能向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院提出,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戊)项一致。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8539/2560

    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无权撤销在英国利物浦作出的仲裁裁决,其撤销裁定不能成立。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6933/2543

    申请人请求以申请日汇率折算为泰铢支付,法院判令以外币支付即超出请求范围,违反《民事诉讼法典》第142条。

本文常见问题

  • 我们持有中国法院对一家泰国公司的胜诉判决,能否在泰国执行?

    不能直接执行。泰国没有登记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债权人须在泰国法院重新起诉,外国判决可作为证据提交。在依赖境外诉讼之前,应先核实基础债权在泰国法下的诉讼时效。

  • 合同约定在香港或新加坡仲裁,泰国公司能否请求泰国法院撤销裁决?

    不能。泰国最高法院第9476/2558号和第8539/2560号判决认定,泰国法院无权撤销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泰国公司只能依《仲裁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理由,在泰国抗辩执行。

  • 在泰国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限是多久?

    依《仲裁法》第42条,自裁决可以执行之日起三年。若仲裁规则允许机构内部上诉,第2611/2562号判决自上诉裁决起算。

相关法律

  • 泰国《仲裁法》(佛历2545年/公元2002年)第9、14、41、42、43、44、45条
  • 泰国《民商法典》第224条
  • 泰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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