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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并不在法条里

问到工资可以被扣押多少,最常听到的答案是百分之三十。翻开真正适用的条文,这个数字并不存在,因为法律保护的根本不是比例。

Phenhnung Thabthimthong(金炜峰) Managing Partner, Head of Litigation,永安国际律师事务所

保护的是金额,不是比例

《民事诉讼法典》第302条逐项列明不受强制执行的款项。第(3)项涉及私营部门雇员的工资,保护合计每月不超过两万泰铢,或执行官认为适当的金额。第(4)项保护最高三十万泰铢的退休金或遣散费。因此,法条中的数字是受保护金额的上限,而不是工资的百分比。

公务人员薪金免于执行,没有上限

第(2)项单独成类:公务员、官员或政府单位雇员的薪金、工资、养老金、退休金、津贴或类似收入,以及政府单位向其配偶或遗属支付的福利、养老金或抚恤金。这一项完全没有附带数字,与私营雇员的第(3)项明显不同。

保护随款项本身而存在

第741/2543号判决涉及一名公务员的薪金和退休金,已被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扣押,另一名债权人随后申请查封。法院认为,由于这笔钱没有与其他资金混同到无法识别的程度,它仍然是薪金和退休金,不能用于清偿债务。由管理人持有,并不使其变成保护范围之外的东西。

但职位名称并不决定结果

第2092/2545号判决方向相反。债务人担任市政职务,每月领取津贴和职务津贴。法院认定,这些款项按市政府上一预算年度的实际收入计算、按月整笔支付,因此是变动的,与职业公务员的固定薪金不同。虽然该职务属于政治职务,这些款项并不属于薪金的范围,可以被扣押。

两者背后的同一原则

两份判决合起来看,依据的是同一原则:保护附着于款项的性质,而不是附着于其名称。前一案件中,看似已经易手、改变性质的钱保留了保护;后一案件中,看似受保护的人并未受到保护。第2092/2545号判决把立法目的解释为保护依靠固定、确定的定期收入生活的人,这是一个真正可以操作的标准,而不是看担任什么职务。

对确定的金额可以怎么做

第302条第二款要求执行官依第(1)、(3)、(4)项确定金额时,考虑债务人的家庭状况及其抚养的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人数;就第(1)项和第(3)项,所定金额不得低于当时公务员最低薪级、不得高于最高薪级。第三款允许任何不服者在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第四款允许在债务人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时重新确定。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741/2543

    公务员的薪金和退休金被破产管理人扣押后,由于未与其他资金混同至无法识别,仍属于不受执行的薪金和退休金;扣押并不使其脱离保护。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2092/2545

    市政职务人员按市政府实际收入计算、整笔支付而因此变动的月津贴和职务津贴,不属于公务员薪金的范围,即使该职务属于政治职务,仍可被强制执行。

本文常见问题

  • 为什么较早的判决引用的是第286条而不是第302条?

    关于不受执行款项的规定原在第286条,法典执行编修订时移至第302条。修订前确立该原则的判决引用的是旧条号,许多摘要至今也是如此。较稳妥的做法是对照现行条文的措辞,而不是依赖摘要中的条号。

  • 工资超过两万泰铢的,超出部分会被全部扣走吗?

    第302条第(3)项保护每月最高两万泰铢或执行官认为适当的金额,这允许更高的数额;第二款也要求执行官在公务员最低和最高薪级之间,考虑债务人的家庭状况和受抚养人。实际扣押多少,因此可以就具体家庭的事实进行争取。

相关法律

  • 《民事诉讼法典》第3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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