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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届满后承认,只剩两年

过了时效的债务并没有消失,债务人签的一张纸就可能让债权人重新可以起诉。带来的是十年还是两年,取决于签署日期,而不是措辞。

Phenhnung Thabthimthong(金炜峰) Managing Partner, Head of Litigation,永安国际律师事务所

时效届满并不使债务消失

《民商法典》第193/10条赋予已过时效债权的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这是拒绝的权利,而不是抹去债务。第193/29条补充规定,未以时效作为抗辩的,法院不得以此为由驳回,因此漏掉这一抗辩的被告会输掉本应胜诉的案件。依第193/28条第一款,就已过时效的债权所作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即使给付人不知道时效已届满。

同一份文件,十年或两年

第4507/2547号判决认为,第193/35条所指的情形,只有在债务存在、随后时效届满、之后才以书面承认时才成立。该案所诉债务的时效为十年,债务人承认时尚未届满,因此不适用第193/35条及其两年,而是依第193/14条和第193/15条自承认之日起重新计算十年。债权仍然有效时签署,原有时效会完整重新起算。

时效届满后签署,新的期间反而更短

第12264/2555号判决是同一问题的另一面。最后一批零件于佛历2540年10月交付,未约定付款期限,价款因此立即到期。承认书于佛历2547年7月2日作成,当时债权已过时效,法院将其视为以书面承认责任,债权人须依第193/35条结合第193/28条第二款,自该日起两年内起诉。这正是最常被想反的地方:已死的债务留给债权人的时间,比活着的债务更少。

债权人以为能中断时效、法律却不认的事

第4862/2543号判决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体现了两面。佛历2529年3月部分缴纳欠税,当日中断了时效;但到佛历2540年11月已超过十年,该部分债权已过时效。法院强调,只有第193/14条所列事由才能中断时效,依《税法典》查封财产不在其列。使债权得以存续的,是佛历2540年11月11日签署的文件,它依第193/35条开启了新的两年。第193/17条第一款的道理相同:中断时效的诉讼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放弃的,视为时效从未中断。第4372/2542号判决中,债权人于佛历2539年1月起诉后撤诉,因此其于佛历2539年6月申报债权,已超出自佛历2536年8月5日承认之日起的两年。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4507/2547

    第193/35条只适用于债权先过时效、之后才被承认的情形;债务以书面承认时尚未过时效的,依第193/14条和第193/15条期间为十年,而不是两年。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12264/2555

    债权过时效后作成的承认书,属于以书面承认责任,债权人须依第193/35条结合第193/28条第二款,自该日起两年内起诉。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4862/2543

    只有第193/14条所列事由才能中断时效,依《税法典》查封不在其列;签署接受已过时效债权的文件,依第193/35条开启新的两年期间。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4372/2542

    依承认责任书产生的债务,自该日起两年;起诉后撤诉不中断时效,超过两年才申报债权为时已晚。

本文常见问题

  • 债权人要我在一张纸上签字,说只是确认余额。

    决定结果的不是文件叫什么,而是签署日期与债权时效届满日期的关系。债权未过时效时签署,依第4507/2547号判决原有时效完整重新起算;过了时效再签,依第12264/2555号判决债权人有两年。无论哪种情形,债务人的处境都会改变,因此签字之前应先确定债权何时届满。

  • 在发现已过时效之前已经付了一部分,能要回来吗?

    第193/28条第一款直接回答了这个问题:不能请求返还,即使给付人不知道时效已届满。尚未支付的部分是另一个问题,该条第二款所说的是以书面承认责任或提供担保,因此行为的形式很重要。该款还规定,这一点不能用来对抗原保证人。

相关法律

  • 《民商法典》第193/10条、第193/29条
  • 《民商法典》第193/14条、第193/15条
  • 《民商法典》第193/17条
  • 《民商法典》第193/28条、第193/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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