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国追讨泰国公司欠款:外国债权人指南
被泰国公司拖欠款项的外国供应商或出借人,提出的问题通常大同小异,顺序也相同:现在追讨是否已经太迟,可以主张什么,能否从境外起诉。答案分别在《民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1940年破产法》之中,其中有几项与一般人的预期并不相同。
发布于 2026年9月23日
还来得及吗?两年、五年还是十年
首先要确定的是诉讼时效,因为时效因债务性质而异。依《民商法典》第193/34条第(1)项,商人请求支付已交付货物或已完成工作的价款,时效为两年,但货物或工作系为债务人自身业务而提供的除外。属于该例外时,两年时效不适用,依第193/33条第(5)项,该请求权的时效为五年。因此,向泰国公司供应货物用于其业务的外国供应商,不应认定两年以前的发票已经无法追讨。借款没有专门规定的时效,适用第193/30条的十年时效。相比之下,就被拒付的支票向出票人追索,须依第1002条在一年内起诉。
什么情况下时效中断
依第193/14条,债务人以书面承认债务、部分清偿、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或实施其他无疑表明承认债务的行为的,时效中断;债权人起诉、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或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时效亦中断。因此,一年前的一笔部分付款,或一份债务人承认债务的文件,都可能改变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值得先把这些文件找出来。
债务人何时构成迟延
第204条区分两种情形。清偿期以日历日期确定的,例如约定了付款到期日,该日期届满而未付款,债务人即构成迟延,无须催告。未以日历日期确定的,债务到期后经债权人催告仍不清偿,债务人方构成迟延。迟延发生之日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迟延利息自该日起算。
可以主张哪些利息
就金钱债务,第224条规定迟延期间的利息按第7条规定的利率另加年利率百分之二计算。第7条规定的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三,该利率可以王室法令调整。债权人有其他合法依据(例如合同约定)可主张更高利率的,按该利率继续计算;迟延期间不得计算复利。普通人之间的借款另受第654条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的上限约束;约定超过上限的,利息条款整体无效,而不是降至百分之十五。
催告函:一份确定迟延,两份支持破产申请
清偿期未以日历日期确定的,书面催告即可使债务人陷于迟延。如日后可能提出破产申请,催告函从一开始就值得规划:依《1940年破产法》第8条第(9)项,债务人收到债权人书面催告至少两次、两次相隔不少于三十日而仍不清偿的,推定其资不抵债。债务有保证人的,依《民商法典》第686条,债权人须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证人;未通知的,保证人对该期限届满后产生的利息、损害赔偿及附随费用不再负责。
从境外在泰国起诉:语言与文件
依《民事诉讼法典》第46条,泰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以泰文进行;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法院将责令提交方提供经证明的全文或主要部分的泰文译文。因此,外国公司的合同、发票与往来函件在提交时均需翻译。第47条规定授权委托书:法院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或对方当事人提出怀疑的,可以要求在境外作出的授权委托书由泰国领事见证;当地没有泰国领事的,由公证人或治安法官见证,并附外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见证人有权见证的文件。在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时事先按上述方式办理见证,可以避免这一问题。
诉讼费用担保
外国债权人应预料到一类申请。依第253条,原告在泰国境内没有住所或营业所,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理由相信其败诉后会逃避支付诉讼费用的,被告可在判决前的任何时候申请法院责令原告向法院缴存款项或提供担保,以支付诉讼费用及开支。法院作出命令而原告不遵守的,案件将被注销,但被告请求继续审理或该命令被上诉的除外。在起诉之初就为这笔款项做好预算,可以避免案件中途停滞。
合同订有仲裁条款时
合同约定以仲裁解决争议,而债务人被诉至法院的,可依《2002年仲裁法》第14条,至迟于提交答辩状之日,申请法院注销案件,使争议提交仲裁。在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依第41条,属于泰国参加的条约或公约(例如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范围的,可在泰国执行;依第42条,须自裁决可以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
以破产申请作为另一途径
对无力清偿的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其破产,而不是起诉请求判决。依《1940年破产法》第9条,提出破产申请须满足:债务人资不抵债;债务人为法人的,对申请债权人(一人或数人)所负债务不少于两百万泰铢;债务数额能够确定,不论已到期还是将来到期。资不抵债须予证明,第8条的各项推定(包括第8条第(9)项的两次催告)即在此发挥作用。破产申请与起诉请求判决相比哪一种对债权人更有利,取决于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值得在提出任何一种之前加以权衡。
判决之后
判决本身并不会让债权人拿到钱。强制执行是独立的阶段:依《民事诉讼法典》第274条,判决债权人须自判决之日起十年内申请执行;法院签发执行令后,方可调查、查封和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您可以仅委托我们办理诉讼阶段,也可以按约定一并委托执行阶段。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1772/2542
属于泰国参加的1958年《纽约公约》范围的外国仲裁裁决,在泰国予以承认和执行;法院仅得以法律规定的事由拒绝执行。
本文常见问题
发票已超过两年,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不一定。货物或工作系为债务人自身业务提供的,《民商法典》第193/34条第(1)项的两年时效不适用,依第193/33条第(5)项,时效为五年。部分清偿或书面承认债务,依第193/14条也会使时效中断。
逾期发票可以主张多少利息?
迟延期间,依第224条按第7条规定的利率另加年利率百分之二计算;有其他合法依据(例如合同约定)的,可按更高利率计算。第7条规定的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三,可以王室法令调整。
境外债权人会被要求向法院缴存款项吗?
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253条规定的条件时会:在泰国没有住所或营业所,且在泰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理由相信其不会支付诉讼费用。法院可责令缴存款项或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不遵守命令的,案件将被注销,但被告请求继续审理或该命令被上诉的除外。
相关法律
- 《民商法典》第193/14条、第193/30条、第193/33条、第193/34条
- 《民商法典》第7条、第204条、第224条
- 《民商法典》第654条、第686条、第1002条
- 《民事诉讼法典》第46条、第47条、第253条、第274条
- 《1940年破产法》第8条、第9条
- 《2002年仲裁法》第14条、第41条、第4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