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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两年还是五年?

被泰国公司拖欠货款的供应商常被告知,超过两年的发票已无法追讨。对于买方为自身业务而购买的货物,这种说法通常是错的。两年时效设有例外,泰国最高法院已将其适用于转售、生产与建筑工程等情形。

Phenhnung Thabthimthong(金炜峰) Managing Partner, Head of Litigation,永安国际律师事务所

两年时效及其例外

《民商法典》第193/34条第(1)项规定,商人、制造商、手工业者或工匠请求支付已交付货物的价款、已完成工作的报酬或代管他人事务的费用(包括垫付的款项),时效为两年,但系为债务人自身业务而为的除外。属于该例外时,两年时效不适用,依第193/33条第(5)项,时效为五年。因此,关键不在于发票有多旧,而在于买方购买货物的用途。

最高法院认定的“债务人自身业务”

泰国最高法院对该例外作了宽泛的解释。为转售而购买的货物属于例外:第3856/2547号判决并驳回了“未经加工直接转售不属于业务”的主张;第7385/2548号判决涉及空调设备经销商。为生产而购买的货物同样属于例外:在第7115/2544号判决中,油漆及油墨生产商大量购买化工原料,表明其用于生产而非内部自用。用于买方工作的货物亦然:第9197/2551号判决涉及出售给建筑承包商的木材,第1343/2551号判决涉及被转售或制成预拌混凝土的水泥,法院并指出,判断标准在于债务人的业务,而不在于债权人是否同时受益。

卖方为买方垫付的款项

第6198/2548号判决中,卖方同时请求其泰国买方已转售货物的价款,以及卖方代买方支付的运费。法院认定价款适用五年时效;运费因同一买卖而产生,属于第193/34条第(1)项例外范围内为债务人业务垫付的款项,而非第193/34条第(3)项承运人的垫款,同样适用五年时效。

在一审中证明货物用途

该例外取决于一项事实,即买方的购买目的,而事实由一审法院认定。在第5342/2544号判决中,卖方首次在最高法院主张五年时效,因该问题未在上诉法院依法提出而未获审理。在第5755/2538号判决中,一审法院已认定买方并非为其自身工业而购买,针对该事实认定的上诉被禁止。相比之下,在第7115/2544号判决中,最高法院依职权纠正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其适用两年时效属于涉及公共秩序的法律适用错误。稳妥的做法是从一开始就主张买方的业务用途并提供证据:买方登记的经营范围、购买数量,以及其对货物的处置方式。

部分付款与承认债务

依第193/14条,债务人以书面承认债务、部分清偿、支付利息或提供担保的,时效中断。但付款必须与所诉债务相关。在第5342/2544号判决中,下级法院认定买方就其他发票所作的转账不构成对所诉债务的承认,请求因两年时效届满而被驳回。因此,在双方交易仍在进行时,就清楚记录每笔付款对应哪些发票,是值得做的事。

其他值得了解的时效

五年并非债权人可能遇到的唯一时效。借款没有专门规定的时效,依第193/30条为十年。拖欠的利息依第193/33条第(1)项为五年。就被拒付的支票向出票人追索,依第1002条为一年。适用哪一种时效取决于实际主张的内容,而两家公司之间的一笔往来账目,可能包含不止一种性质的请求。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3856/2547

    买方为转售给其客户而购买的货物,属于为债务人自身业务而为,价款请求权依第193/33条第(5)项时效为五年;未经加工直接转售不影响此结论。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7385/2548

    经销商为转售而购买的货物属于第193/34条第(1)项的例外情形,价款请求权时效为五年。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7115/2544

    油漆及油墨生产商大量购买的化工原料系用于生产而非内部自用,适用五年时效;最高法院依职权纠正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9197/2551

    向建筑承包商出售、用于其承包业务的木材,价款请求权依第193/33条第(5)项时效为五年。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1343/2551

    买方转售或制成预拌混凝土出售的水泥,适用五年时效;判断标准在于债务人的业务,而不在于债权人是否同时受益。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6198/2548

    买方转售货物的价款,以及卖方就该买卖垫付的运费,时效均为五年;该运费不属于第193/34条第(3)项承运人的垫款。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5342/2544

    首次在最高法院提出的五年时效主张不予审理;就其他发票所作的付款,不构成对所诉债务的承认。

本文常见问题

  • 我们向泰国公司出售了供其工厂使用的机器,时效是两年还是五年?

    买方为自身业务使用而购买的货物,属于第193/34条第(1)项的例外,依第193/33条第(5)项时效为五年。最高法院已将该例外适用于为生产而购买的货物(第7115/2544号判决)和用于建筑工程的货物(第9197/2551号判决)。

  • 五年时效是否也适用于我们为买方支付的运费?

    运费因买方为其业务而购买的货物的买卖而产生的,第6198/2548号判决认定其属于为债务人业务垫付的款项,与价款一样适用五年时效。

  • 如果买方是为个人使用而购买的自然人呢?

    此时例外不适用,商人请求支付价款的时效依第193/34条第(1)项为两年。

相关法律

  • 《民商法典》第193/33条、第193/34条
  • 《民商法典》第193/14条、第193/30条
  • 《民商法典》第10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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