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地契的土地不能因时效取得
在其他任何问题之前,首先要问的不是住了多少年,而是这块地有没有地契。没有地契的,时效取得不只是起算较晚,而是根本无法进行。地契一旦签发,十年自该日起算。
发布于 2026年8月7日 · 更新于 2026年8月14日
第1382条实际要求什么
《民商法典》第1382条规定,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开地占有他人财产,不动产连续十年、动产连续五年的,取得所有权。最常被略过的是“他人财产”这几个字,因为正是它决定了哪些土地根本可以成为此类主张的对象。
无地契的土地不能因时效取得
第8393/2540号判决认为,土地在没有地契期间不能因时效取得;只有存在地契时才有可能,因为只有有地契的土地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第2889/2536号判决同样指出:无地契土地不能被所有,也就不产生依第1382条取得所有权的问题。持有使用证明的土地,同样属于占有权而非所有权。
所以时效自地契签发时起算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多数人没有预料到的。第8393/2540号判决指出,时效取得的期间自土地取得地契之日起算。该案中,提出申请时地契签发未满十年,因此无论此前占有了多久,都未取得所有权,申请人只享有占有权。
同一规则,结果相反的案件
第3095/2552号判决正好相反。申请人购买的土地当时只有使用证明,因此只享有占有权,不能因时效取得。后来该地签发了地契,自地契签发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开占有已超过十年,申请因而获准。两个案件的区别在于地契日期与申请日期的关系,而不在于法律。
主张自己已经拥有,反而关上了门
第2397/2563号判决又加了一层。依第1382条取得所有权的占有,必须是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占有,并且与该人的权利相对抗,即原所有人仍须对其享有权利。申请人在自己的诉状中主张占有权本来就属于自己的,法院认为其不能主张因时效取得该地,案件中也就根本不产生这一争点。
应当按什么顺序检查
四个案件合起来,给出一个可操作的检查顺序,从土地文件而不是居住年数开始:是否有地契,有的话何时签发;然后自该日起计算十年;再看占有是否和平、公开并具有所有的意思;最后是申请书本身的措辞,不得与土地属于他人这一点相矛盾。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8393/2540
土地在无地契期间不能因时效取得,只有有地契的土地才可以,因此期间自地契签发之日起算。地契签发未满十年的,未取得所有权。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3095/2552
土地只有使用证明时,申请人享有占有权而不能因时效取得;后来签发了地契,自签发至申请已超过十年的,所有权主张获准。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2397/2563
第1382条的占有须针对他人所有之物,并与该人的权利相对抗;申请人主张占有权本属于自己的,不能主张因时效取得。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2889/2536
无地契的土地不能被所有,不产生依第1382条取得所有权的问题。
本文常见问题
占用了三十年,但地契去年才签发。
依第8393/2540号判决,期间自土地取得地契之日起算,此前的年数不计入第1382条的十年。那段时间存在的是占有权,与所有权不同,并有其自身的保护。因此在决定是否申请之前,应先核查地契日期。
我们是经所有人同意才搬进去的。
第1382条要求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第2397/2563号判决也强调占有必须与他人的权利相对抗。经他人许可居住,因此是一个需要审查的事实:何时、因何种情况发生了改变,而不是从搬入之日起自动累积。
相关法律
- 《民商法典》第138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