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段聊天,两笔转账,追回一笔
聊天记录能否代替借款合同,最好的答案来自一个案件:泰国最高法院对同样两个人、在同一个应用里的两笔转账,作出了相反的判断。一笔追回了,另一笔没有。
发布于 2026年8月6日 · 更新于 2026年8月14日
两笔转账,只差在文字上
在泰国最高法院第3622/2568号判决中,出借人通过同一个 LINE 对话向同一借款人转账两次。第一笔 200,000 泰铢,附有文字消息说明这笔钱是借给对方的,借款人打字回复表示感谢。第二笔在一个多月后,金额 100,000 泰铢,聊天记录中只有两次语音通话,以及款项到账七分钟后发来的一个写着“谢谢”的贴图。法院对两笔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第一笔构成借款证据
对第一笔,法院认定“这笔钱是借给你的”这段文字连同借款人的感谢回复,依《民商法典》第653条第一款,结合《2001年电子交易法》第8条和第9条第一款,构成由借款人签名的借款书面证据。双方均未就这一部分上诉,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贴图算作签名,法院也接受了
就第二笔,出借人主张感谢贴图依第9条构成签名,法院并未否定。第9条规定,以能够识别签名人、并表明其对该消息意思的方法,且该方法对其用途而言可靠、适当的,视为已签名。因此这一部分并不是败在签名上。
败诉是因为文字没有借款的意思
法院认为,对话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这 100,000 泰铢是借款。虽然第7条禁止仅因消息为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贴图也依第9条构成签名,但依第8条,消息须能被访问、可再次使用,并具有“钱是借出的”这一含义,才构成借款的书面证据。没有这一含义,就无法判令还款。
“交易惯例”的主张被驳回
出借人进一步主张,既然同一对话中已有一笔 200,000 泰铢的借款,后一笔转账也应默示视为借款。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第二笔转账发生在第一笔的一个多月之后,其间的对话必然涉及许多事情,且没有任何内容回指先前的借款。因此,第一笔的证据不能被当作第二笔的一部分。
证据一直在手,却提交得太晚
出借人在上诉阶段申请补充提交显示后续对话的截图。法院拒绝,因为这些材料很可能在一审时就已在出借人手中,依《民事诉讼法典》第88条最后一款并结合第195条,应当在一审判决之前提交。实务上的教训不只是要保存聊天记录,而是要在一审时就完整提交。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3622/2568
同一聊天中的两笔转账,附有“钱是借出的”消息的一笔构成借款书面证据;只有感谢贴图的一笔则不构成,即使该贴图依第9条算作签名,因为第8条还要求消息具有借款的含义。
本文常见问题
钱已经转出去了,当时什么也没写。
第3622/2568号判决要求消息本身具有借款的含义,并驳回了从同一聊天中先前借款推定的主张。仍然可能的,是事后出现具有这一含义的新往来,例如对方确认的催款消息。仅有转账凭证,只能证明钱从账户转出,不能证明是借款。
整段聊天都保存了,还需要什么吗?
在同一案件中,出借人手上就有后续截图,却到上诉时才申请提交,法院以依《民事诉讼法典》第88条最后一款应在一审判决前提交为由拒绝。因此只保存是不够的,必须从一开始就完整提交;值得保存的是整段对话,而不只是看起来重要的几条消息。
相关法律
- 《民商法典》第653条
- 《2001年电子交易法》第7条
- 《2001年电子交易法》第8条
- 《2001年电子交易法》第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