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共同保证人还款,其他人的时效照走
看到有人仍在还款的债权人,以为整笔债务都不会过时效;一分钱没付的保证人,则以为自己的情况正好相反。两者都可能错:时效中断并不约束站在同一笔债务后面的每一个人。
发布于 2026年8月7日 · 更新于 2026年8月14日
每个人分别计算,只有一个例外
《民商法典》第295条规定,第292条至第294条以外的事实,涉及连带债务人之一的,仅对该债务人发生有利或不利的效力,该条第二款将时效及其中断列入其中。第692条随后用一句话规定,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时效中断,对保证人亦发生效力。这一措辞只指明了一个方向:从债务人到保证人。对反方向,对横向,都只字未提。
从主债务人到保证人,可以传递
第3104/2558号判决展示了可行的方向。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追讨本金和欠付利息,依第193/14条第(2)项中断了时效,依第193/15条第二款已经过的期间不予计算。依第692条,这一中断对保证人亦发生效力。该案于佛历2547年9月22日判决确定,因此对保证人的时效自该日重新起算,佛历2550年6月21日提出的债权申报,仍在欠付利息的五年时效之内。
从保证人回到债务人,不能传递
第3021/2536号判决认为,保证人付款而对自己中断时效的,没有任何规定使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即使债务人与保证人负连带责任,依第295条,每个债务人的时效只对该债务人发生效力。第1438/2540号判决将其推演到结果:超过五年的欠付利息对债务人已过时效,债权人不能把保证人的付款抵充这部分利息。
共同保证人之间不传递,有案件正是败在这一点
第6403/2561号判决同时包含两个方向。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依第193/14条第(3)项中断时效,并依第692条对保证人亦发生效力。时效于佛历2543年1月16日重新起算,佛历2555年5月30日起诉时已超过十年,因此已过时效。债权人援引另一名共同保证人于佛历2545年7月30日的部分付款,但法院认为,第692条并未规定对一名共同保证人的时效中断及于其他共同保证人:该条规范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共同保证人之间保证法并无规定,因此适用第295条。
关键在于谁做了什么,以什么身份
因此,有多名保证人的债务,时效不是一条线,而是对每个人分别计算。债权人的档案如果只记录何时收到款项,而不记录是谁、以什么身份付的,就无法说清对谁还剩多少时间。被起诉的保证人应当首先核查,所称中断时效的事件是主债务人的行为,还是共同保证人的行为,因为两者的答案不同。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6403/2561
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中断了时效,并依第692条对保证人发生效力;但第692条并未规定对一名共同保证人的中断及于另一名,因此共同保证人之间适用第295条。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3104/2558
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依第193/14条第(2)项中断时效,并依第692条对保证人发生效力;该案判决确定后,依第193/15条第二款,对保证人的时效自该日重新起算。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3021/2536
保证人付款对保证人中断时效,没有任何规定使其及于债务人,即使债务人与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1438/2540
超过五年的欠付利息对债务人已过时效,债权人不能把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抵充这部分已过时效的利息。
本文常见问题
我与另一人共同担保,对方还在还款。我的时效怎么算?
依第6403/2561号判决和第295条,共同保证人的付款只约束其本人,不及于其他人,因此每个人的时效从约束其本人的事件起算。这一点是双向的,因为约束你的事件也可能是主债务人的行为,而依第692条,那会及于每一名保证人。需要整理的是完整的事件清单,而不只是看得见的付款。
债务人多年前就被起诉了,现在还能起诉保证人吗?
第3104/2558号判决表明,起诉主债务人会中断时效,并依第692条对保证人亦发生效力。依第193/15条第二款,已经过的期间不予计算,时效自该案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起算。因此从债务人最初违约之日起算是起点错误,需要确定的是对债务人的案件何时判决确定。
相关法律
- 《民商法典》第295条
- 《民商法典》第692条
- 《民商法典》第193/14条、第193/1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