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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泰国公司破产:债权人须知

泰国公司拒不付款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破产法院对其财产实施管理,而不必先起诉请求判决。《1940年破产法》规定了三项条件,泰国最高法院已明确其适用方式;在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境外债权人还可获得稍多的时间。

Phenhnung Thabthimthong(金炜峰) Managing Partner, Head of Litigation,永安国际律师事务所

三项条件

《1940年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债务人资不抵债;债务人为法人的,对申请债权人(一人或数人)所负债务不少于两百万泰铢;债务数额能够确定,不论已到期还是将来到期。有担保的债权人还须符合第10条:其不得被禁止就担保物以外的财产执行,且申请中须表明愿意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放弃担保,或对担保物作价,扣除后对法人债务人的差额不少于两百万泰铢。

无须先取得判决

第9条第(3)项只要求债务数额能够确定,并未要求由法院先行确定。泰国最高法院认定债权人无须在申请破产前先起诉取得判决:第471/2548号判决涉及借款、透支及本票债务;第212/2567号判决涉及为促销活动垫付的款项及订购货物的价款;第540/2567号判决中,法院推翻了“债务仍有争议”的认定,因为往来账目已显示债务数额。

证明资不抵债:两次催告

资不抵债须予证明,第8条规定了若干推定。依第8条第(9)项,债务人收到书面催告至少两次、两次相隔不少于三十日而仍不清偿的,推定其资不抵债,举证责任随即转由债务人推翻,第212/2567号和第540/2567号判决即是如此。催告必须针对作为破产申请依据的债务。在第6117/2552号判决中,申请以一项判决债务为依据,但就该债务只催告了一次,因此推定不成立;法院并指出,证明资不抵债的事实须在提出申请时即已存在。

债务人可以提出的抗辩

依第14条,第9条或第10条的条件得到证明的,法院裁定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绝对管理;条件未得到证明、债务人证明能够清偿全部债务,或有其他不应宣告其破产的理由的,法院驳回申请。在第4619/2553号判决中,前一次申请因债务人拥有价值高于债务的土地而被驳回;该土地出售后,债权人以第8条第(5)项的新事由就同一债务再次申请,未被视为重复起诉。相比之下,在第212/2567号判决中,债务人拒不付款并自行登记解散,法院认为不存在不应宣告其破产的理由。

绝对管理裁定之后

裁定作出后,依第27条,债权人只能通过该法规定的程序获得清偿,即使已持有判决或已有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亦然。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论是否为申请债权人,均须依第91条在该裁定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格式并附相关文件向破产管理官申报。债权人在泰国境外的,破产管理官可再延长不超过两个月。

哪些债务可以申报

依第94条,无担保债权人可以申报原因发生在管理裁定之前的债务,即使尚未到期或附有条件。有两类债务除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善良风俗而产生的债务,或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的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债务人资不抵债仍允许其发生的债务,但为使债务人业务得以继续而允许发生的债务不在此限。

申请破产还是起诉请求判决

破产并不会让申请债权人排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裁定作出后,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收集和分配,所有债权人均通过该程序受偿。而起诉取得判决后申请执行,则是债权人自己的程序。哪一种更有利,取决于债务人持有什么财产以及还欠谁的钱,值得在提出任何一种之前加以权衡。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471/2548

    借款、透支及本票债务属于数额能够确定的债务,无须先取得民事判决即可据以申请破产。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212/2567

    为促销活动垫付的款项及订购货物的价款合计不少于两百万泰铢,无须先取得判决即可申请破产;相隔三十日以上的两次催告构成资不抵债的推定,债务人未能推翻;其自行登记解散不构成不应宣告破产的理由。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540/2567

    往来账目所显示的债务,即使债务人有所争议,仍属于数额能够确定的债务;申请债权人无须先起诉取得判决。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6117/2552

    第8条第(9)项的两次催告必须针对作为破产申请依据的债务;就所依据的判决债务仅催告一次的,不构成推定;资不抵债须在提出申请时即已存在。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4619/2553

    因债务人拥有价值高于债务的土地而被驳回的破产申请,不妨碍债权人其后以新产生的事由就同一债务再次申请。

本文常见问题

  • 申请破产前是否需要先取得法院判决?

    不需要。第9条第(3)项只要求债务数额能够确定,泰国最高法院认定债权人无须先起诉取得判决(第471/2548号、第212/2567号、第540/2567号判决)。

  • 我们在境外,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多长?

    依第91条,自绝对管理裁定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对泰国境外的债权人,破产管理官可再延长不超过两个月。延期须主动申请。

  • 一封催告函能否构成资不抵债的推定?

    不能。第8条第(9)项要求至少两次书面催告、两次相隔不少于三十日,且催告必须针对作为申请依据的债务(第6117/2552号判决)。

相关法律

  • 《1940年破产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
  • 《1940年破产法》第14条、第27条
  • 《1940年破产法》第91条、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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