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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公司董事的个人保证:债权人能依靠什么

外国供应商和出借人在向泰国公司提供信用前,常要求其董事提供个人保证。泰国《民商法典》于2015年修订以保护保证人,按旧模式起草的保证,未必能达到债权人预期的效果。

Phenhnung Thabthimthong(金炜峰) Managing Partner, Head of Litigation,永安国际律师事务所

须采书面形式,并写明所保证的债务

依《民商法典》第680条,保证须有保证人签名的书面证据,否则不得诉请强制执行。第681条进一步要求保证须明确写明所保证的债务或合同,保证人仅对该债务承担责任。为将来债务或附条件债务提供保证的,须写明所保证债务的目的、性质、最高保证金额以及债务发生的期间;但第699条的连续保证可以不写明期间。

董事不能被约定为连带债务人

第681/1条规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与连带债务人相同的责任或以连带债务人身份承担责任的约定无效。例外是保证人为法人并同意以连带债务人身份承担责任,此时该法人保证人丧失第688条、第689条和第690条的抗辩权。因此,董事以个人身份提供保证的,无论格式文本如何表述,均以保证人身份承担责任;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则可以同意以连带债务人身份承担责任。

哪些约定构成连带债务人条款

并非措辞强硬的保证都会被认定无效。在第8881/2568号判决中,保证人同意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泰国最高法院认定这属于第680条的保证,而非连带债务人条款,并非无效。在第2278/2567号判决中,保证格式文本含有一项明确仅适用于法人保证人的连带债务人条款;签署该文本的自然人保证人不受该条款约束,其保证并非无效,应以保证人身份承担责任。

2015年2月12日之前签署的保证

禁止连带债务人条款的规定没有溯及力。《2014年民商法典修正法(第20号)》第18条规定,该法不影响其生效前订立的合同,但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对第681/1条并无另外规定,最高法院在第5788/2562号判决中即如此认定。在第160/2566号判决中,法院指出该法于2015年2月12日生效,并认定2014年10月29日签署的保证中的连带债务人条款仍可执行。新第686条的通知规则则不同:该法第19条规定其自该法生效之日起适用。在第5788/2562号判决中,保证签署于2013年,但债务人于2015年7月违约,法院适用了第686条。因此,首先要核查保证的签署日期,其次是违约日期。

保证人的抗辩权

自然人保证人保有三项抗辩权。依第688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付款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先向债务人请求清偿,但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或其在泰国境内的下落不明的除外。依第689条,即使已先向债务人请求,保证人如能证明债务人有能力清偿且对其强制执行并不困难,债权人须先就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依第690条,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的,经保证人请求,债权人须先就该担保物受偿。

不得以约定排除的规定

第685/1条规定,保证中背离第681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686条、第694条、第698条、第699条的约定无效。其中之一是第686条规定的债权人义务:须在债务人违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证人;未通知的,保证人对该期限届满后产生的利息、损害赔偿及附随费用不再负责。

终止连续保证

为一系列持续交易提供、未约定期限的保证,可以就将来终止。依第699条,保证人可以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对通知到达债权人之后债务人所为的交易不再承担责任。因此,凭此类保证继续提供信用的债权人,应留意是否收到这样的通知。

本文所依据的判例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8881/2568

    保证人同意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约定,属于第680条的保证,而非第681/1条的连带债务人条款,并非无效。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2278/2567

    仅适用于法人保证人的连带债务人条款,对自然人保证人不具约束力;其保证并非无效,应以保证人身份承担责任。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5788/2562

    《2014年民商法典修正法(第20号)》不影响其生效前订立的合同,但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8条),因此2013年保证中的连带债务人条款仍可执行;由于债务人在该法生效后违约,新第686条仍适用(第19条)。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160/2566

    在《民商法典修正法(第20号)》于2015年2月12日生效之前、即2014年10月29日签署的保证中的连带债务人条款,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本文常见问题

  • 我们能否要求董事以连带债务人身份承担责任?

    对自然人不能。第681/1条规定此类约定无效。只有法人保证人可以同意以连带债务人身份承担责任,且因此放弃第688条至第690条的抗辩权。

  • 我们的保证签于2013年,约定董事为连带债务人,是否仍然有效?

    禁止连带债务人条款的规定不影响修订生效前订立的合同(《民商法典修正法(第20号)》第18条;第5788/2562号判决)。在第160/2566号判决中,2014年10月签署的保证中的连带债务人条款仍可执行。但如果公司在该法生效后违约,第686条的六十日通知规则仍然适用(第19条;第5788/2562号判决)。

  • 董事能否坚持要求我们先向公司追讨?

    董事可以依第688条要求先向公司请求清偿;依第689条,如能证明公司有能力清偿且强制执行并不困难,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公司的财产执行。

相关法律

  • 《民商法典》第680条、第681条、第681/1条
  • 《民商法典》第685/1条、第686条、第699条
  • 《民商法典》第688条、第689条、第690条
  • 《2014年民商法典修正法(第20号)》第18条、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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